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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可以向环保督察人员说“不”吗?

发布时间:2017-09-30点击量:

  近年来,企业请环保执法检查人员吃“闭门羹”的事件,多次被报道出来。譬如:安徽凤台县环保执法人员到县里的工业开发区执法,县领导很快就打来电话说情:“都是县里千方百计招商引资请来的企业,以后尽量别去了!”在京津冀环保大督察中,环保部一年里有通报了7起拒绝检查,阻碍执法的事件。山东济南企业强行扣留执法人员……
  在中国改革开发已进入深水区,各地加速经济发展,筑巢引凤忙得不亦乐乎。为了保住GDP,一些 地方领导保护企业的“正常运转”,甚至为一些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护短,使得环境保护工作成了:“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较真起来不要”的表面文章。
  其实在简政放权,执法日益公正公平的今天,环保部门的督察行为到底是正常执法,还是借故摊派,并不难区分。中国已经是世界上排名第二的经济体。犹如一辆暂新的高整运行的列车,我们都叹服于“和谐号”高铁的交通系统给我们生活带来的方便和快捷,但如果“和谐号”在运行中一路喷发着恶臭气体,一路抛洒着污染物质,我们又作何感想呢。
  为了我国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为子弟后代留住青山绿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其中:
  第五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六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这部“新环保法”加大了处罚力度,提高了企业的违法成本。使得想对环保督察人员说“不”的企业必须三思而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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